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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院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01月06日 18:23  点击:[]

质控字〔2023〕2号

 

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最基本的督导环节,按照《河南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校发字〔2019〕10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完善学院教学督导机构,实施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特制定院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一、院级教学督导组织

(一)各学院根据专业结构和工作需要确定教学督导员。学院教学督导员一般为1-3人。有2名及以上教学督导员的,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

(二)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学院的教学及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对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同时在业务上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指导与检查。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聘用

(一)院级教学督导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工作贡献力量。

2.熟悉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熟悉教学规律,具有丰富的课堂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学效果优良。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职期间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5.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6.院级教学督导队伍由在职教师(兼职)或退休教师(专职)组成,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

1.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遴选确定,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员申请表》,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所在学院院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二年。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一般从学期初开始。

2.在聘期内,院级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申请退出,填写《河南科技学院退出教学督导员岗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并报告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3.聘期结束,在任期内每学期考核均为合格等级的,可以续聘。

三、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监督和检查学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制度情况。

2.监督和检查学院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情况。监控在教学活动中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有无进行宗教渗透和传教等言行。

3.开展学院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完成额定听课学时(含实验课),每学期一般不低于30学时,实时监控课堂教学质量。

4.监督和检查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培养方案执行、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等情况。

5.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学生学习状况,收集学生对教风和学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向学院反馈。

6.推荐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7.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8.协助本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9.完成本学院领导安排的其它督导工作。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1.参加本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2.参加本学院组织的教学工作会议,参与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设置、教学评价、教学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等工作。

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学院汇报。

4.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生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5.对本学院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活动提出建议。

四、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与待遇

1.院级教学督导员要结合学院教学工作要点,每学期初制订《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开展各项督导工作。执行过程中,定期向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汇报,反馈教学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可推广的经验和意见建议。

2.学期末,院级教学督导员对学期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学院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院级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3.院级教学督导员如果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核,学院在一个月内反馈复核意见。

4.院级教学督导员督导绩效年底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审核,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由财务处发放。

五、其他

1.学院的教学基层组织和全体师生均应自觉接受院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检查和指导。

2.各学院要为院级教学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支持,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学院对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教学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反馈与持续改进表》,属于学院内部问题反馈至教研室、实验室或教师本人。相关教研室、实验室或相关人员在一周内予以核实、处理,并详细记录核实及处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学院或职能部门的,反馈至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本实施细则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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