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突出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引导教师潜心教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师德高尚,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一线取得优异成绩的我校在职专任教师。
二、奖项设置及奖励金额
教学质量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三、评选周期及比例
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校按照当学年任课教师人数的35%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所占比例分别为5%、10%和20%。
四、评选条件与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当学年度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任务,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学年度内本科生课堂教学课时不少于48学时。
2.教学理念和方法先进,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优良。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教学质量奖。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者。
(2)本学年度发生教学事故者。
(二)评选办法
各教学单位根据上学期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结果,结合对所有任课教师全面听课情况,在当学年下学期初(春季学期)按学校要求的比例数向学校推荐参评当学年教学质量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候选人名单。推荐参加一等奖评选的教师,原则上两学期均应为本科生上课。
学校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所有一等奖候选人,采取评审方式进行评选。对二等奖、三等奖候选人采取随机抽审的方式进行评选,如成绩较差将直接取消所有等次的获奖资格。
所有推荐参评教师成绩均应由专家评教积分、学生评教积分、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积分三部分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0.50、0.40、0.10。
1.专家评教积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学校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所有一等奖候选人,以及抽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名单,组织专家采取随机随堂听课等形式进行考评打分。如成绩低于90分,取消一等奖候选资格,低于85分则取消所有等次获奖资格。
2.学生评教积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学生评教成绩以随机随堂评教成绩与网上评教成绩相结合产生,按平均成绩计入。如任一项得分低于90分,取消一等奖候选资格,低于85分则取消所有等次获奖资格。
3.本学年度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积分(本项积分上限为100分)
(1)教学成果奖
每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积20分,参加者1-5名各积10分,6名及以后各积5分;每项省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积15分,参加者1-5名各积10分,6名及以后各积5分;每项校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积5分,参加者积2分。同一奖励按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积分。
(2)教学改革项目
每项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主持人积20分,参加者1-5名各积10分,6名及以后各积5分;每项省部级(包括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项目,主持人积10分,参加者1-5名各积5分,6名及以后各积3分;每项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主持人积3分,参加者积1分。所有教改项目均以结项为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积分。同一教改项目获奖的按最高积分计,不重复积分。
(3)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每项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持人积20分,参加者1-5名各积10分,6名及以后各积5分;每项省级项目,主持人积10分,1-5名各积5分,6名及以后各积3分;每项校级项目,主持人积5分,参加者各积2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积分,不重复计算。
(4)教材建设
列入国家级规划的教材,主编积20分,副主编积10分,参编积5分;省部级规划的教材,主编积10分,副主编积5分,参编积3分;一般教材,主编积5分,副主编积3分,参编积2分。
总积分=专家评教积分×50%+学生评教积分×40%+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积分×10%。
五、评选组织
1.学校成立教学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教学质量奖评选工作。教务处负责评选组织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初选和推荐工作。
2.各教学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依照本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组织评选推荐。
六、评选程序
1.单位初选推荐。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比例向学校推荐教学质量奖一、二、三等奖的候选人,并根据积分进行排序。
2.学校评选。教务处组织专家评选出教学质量奖获得者,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同意。
3.学校表彰。学校将对获得教学质量奖的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进行表彰。
七、要求
1.评奖要按照程序,坚持标准,对照条件,推优评先,宁缺勿滥,严禁弄虚作假。
2.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评奖工作的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达到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为促进中青年教师发展和鼓励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职称比例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各单位推荐的一等奖候选人达到2人及其以上的必须兼顾高级和中级职称教师。
八、其他
连续三次获得教学质量一等奖者,在后续三年内不再参评。学校将加大对教学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展示教学质量一等奖获奖教师的风采,广泛推广教学质量一等奖获奖者的教学经验,充分发挥获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