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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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0日 14:07  点击:[]

校发字〔2019〕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系,优化督导员结构,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地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研究生教育、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实验管理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学督导代表任委员。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1.校级教学督导员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校教学督导组由10-15人组成。

2.院级教学督导员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院级教学督导员对本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业务上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指导与检查。各学院教学督导员一般为1-3人。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校教学督导员工作,并协调处理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的相关事务工作。各学院教学督导员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安排工作,教学秘书或教务员负责与本院的教学督导员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定期召开校教学督导员工作会议,总结督导情况,反馈相关教学督导信息。各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要定期与本院的教学督导员联系,听取督导信息,研究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用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愿意为学校的教学工作贡献力量;

2.熟悉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熟悉教学规律,具有丰富的课堂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学效果优秀;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5.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6.教学督导队伍由在职教师(兼职)和退休教师(专职)组成。校级教学督导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年龄不低于45周岁、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  

1.校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遴选,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两年。

2.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遴选确定,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审核,由院长聘任,聘期为两年。

3.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查阅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文件;

2.参加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参与专业认证、教学评估、教学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

3.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

4.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及学生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5.在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活动中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负责全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评估工作,其职责如下:  

1.监督和检查与教学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的情况。

2.监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有无进行宗教渗透和传教等言行。

3.完成额定听课学时(含实验课),实时监控课堂教学质量。监督和检查各学院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等情况。

4.监督和检查全校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情况。

5.开展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督查和评估工作。

6.收集和反馈与教学相关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教风和学风等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8.推荐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9.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保障、服务教学工作的情况。

10.参加教学秩序检查、教学技能竞赛、各项评优评先等工作。

11.协助制订各类教学检查、评估指标,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12.完成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书面总结。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各学院对院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情况及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对反映的学校层面的问题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考核与待遇  

第十一条  每半年对教学督导员进行一次考核。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各学院负责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审定备案。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如果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学院申请复核,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学院在一个月内反馈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列出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含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经费和督导绩效),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督导专项经费每年年初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根据教学督导员数量和工作任务报财务处列入预算。院级教学督导的工作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由学院日常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督导绩效年底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审核,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由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科技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发字〔2011〕129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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