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教学监控与督导>>制度建设>>正文

河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

2013年10月14日 11:54  点击:[]

课堂教学是学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处于主导地位,全面负责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客观、公正地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激励和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1.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系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属性、过程和效果,重视客观条件与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目标、条件、过程和效果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2.合理区分课程的类别、评价的主体、教师的职称级别等。针对课程不同的学科性质和不同的评价主体,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反映教师课堂教学的工作状态和水平;充分考虑教师职称级别差异,尊重青年教师发展规律,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进步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所有担任理论和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评价标准

1.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按课程类型分为理论课程、实验课程、体育课程和艺术课程评价指标。理论课程评价指标主要突出理论教学共性的课堂教学准则,实验课程评价指标主要突出对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科学性,体育课程评价指标主要突出对学生身体素质和自我锻炼习惯的培养,艺术课程评价指标主要突出对学生艺术素养的培养和艺术技能的提高。

按评价主体分为学生评价、教学单位评价、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评价等三种类型。学生评价侧重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教学单位评价侧重课堂教学水平的评价,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评价侧重课堂教学规范的评价。

2.评价分值计算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

学生评价分值为去除全部统计样本中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计算其平均值。承担不同课程的教师,其学生评价分值按课程学时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教学单位评价分值、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评价分值分别为该统计样本的平均值。

综合评价分值=学生评价分值×0.7+教学单位评价分值×0.2+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评价分值×0.1。

有特殊情况者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没有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评价分值时,综合评价分值=学生评价分值×0.7+教学单位评价分值×0.3。

3.评价等级确定

(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各级要求如下:

优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综合评价分值≥90分;②学生评价分值≥90分;③综合评价结果学院排名,正高级职称在前30%,副高级职称在前40%,中级及其以下职称在前50%。

良好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综合评价分值≥80分;②学生评价分值≥80分。③综合评价结果学院排名在前80%。

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80分>综合评价分值≥60分或80分>学生评价分值≥60分。②综合评价结果学院排名在后20%。

不合格:综合评价分值<60分或学生评价分值<60分。

(2)本学期教师教学工作量低于30学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3)学生反映存在问题较大的教师,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4)对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按《河南科技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外,出现Ⅱ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的,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一律定为不合格;出现Ⅲ级教学事故的,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合格。

四、评价的方式与组织

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同行教师、督导专家及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共同参与。

1.学生评价。一般安排在7-14周。学生评价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施。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要求学生认真对待评价工作,严格掌握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师课堂教学的效果,并积极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系统内评价。

2.教学单位评价。各教学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要突出对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水平的评价,注重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依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用表》(见附件)进行。

3.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评价。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依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用表)》(见附件)进行评价。

4.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各教学单位将学生评价、教学单位评价、督导专家和管理人员评价成绩汇总,将评价结果公示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结果通报全校。

五、评价结果的使用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反馈各教学单位和教师本人,以激励先进,督促后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全校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教务处存档,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和奖励等的基本依据。各教学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档案,对评价结果较差的教师,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分析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跟踪听课,以帮助他们尽快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评价结果与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等挂钩。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作为教学名师等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结果为良好及其以上作为优秀教师等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当年的各类评优资格,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半年内不能上课,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培训和帮教,提高其教学水平和质量,通过试讲后,方可上课;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六、其它

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必须认真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对于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核查情况后,组织专家复评。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河南科技学院

2013年10月9日

上一条:教育督导条例 下一条:河南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关闭